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一、制定依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办法》。
二、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7日。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
四、挂牌公司要求
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具备股权明晰、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具备稳定的盈利能力,连续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具备较高的增长潜力,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增长不低于10%。
具备一定程度的研发能力,近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研发业务收入的5%且研发强度不低于0.3。
五、审核程序
1. 全国股转系统审核
公司提交挂牌申请,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进行申报。
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其符合挂牌标准和挂牌条件。
审核通过后,全国股转系统将发布挂牌公告。
2. 主办券商审核
主办券商审查公司基本面、与核心技术、研发能力、联系交易商情况等。
审查通过后,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审核意见。
3. 全国股转系统审核结果公示
公告挂牌审核结果,包含公司基本信息、成立时间、股本构成、主营业务范围等。
4. 其他情况审核
对涉嫌违规、股权争议等情况进行审核,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异常情形处理
1. 挂牌公司临时终止交易
出现重大变故或者其他临时性情况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临时终止交易。
2. 公司资金紧张或违规行为
全国股转系统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违规处理措施
1.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纪律处分等。
2. 全国股转系统可注销挂牌公司股票的挂牌资格。
3. 全国股转系统可公开处置违规挂牌公司的股票。
八、其他补充事项
1. 挂牌公司应配合全国股转系统的监管及信息披露要求。
2. 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定期监管、财务报告审核等。
3. 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进行定期公示及风险提示。
4. 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监管。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旨在规范股票公开转让和挂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2. 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增长潜力等方面。
3. 挂牌审核程序包括全国股转系统审核和主办券商审核,最终结果将公示。
4. 异常情形下,挂牌公司可以申请临时终止交易,全国股转系统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5. 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都要配合监管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将对挂牌公司进行定期监管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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