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区别例子
质押和抵押是资产担保中常见的两种方式,它们在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和标的物范围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下面将通过举例的方式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1. 物权的转移不同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欲将一辆汽车抵押或质押于B公司。合同于3月1日成立,汽车于3月2日交付。如果选择抵押,那么在3月1日汽车的物权并未转移,而3月1日抵押的标的物是车辆的产权。如果选择质押,那么车辆的占有权在3月2日转移到B公司名下。
2. 标的物范围不同
抵押可以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包括房产、土地等。而质押的标的物范围主要是动产和权利。
举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甲公司如果选择抵押作为担保方式,可以将其拥有的房产或土地抵押给乙公司。而如果选择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甲公司可以将自己的存款或者股权质押给乙公司。
3. 权益性质不同
质押权是指债权人以担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举例:如果某人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借款的担保,当这个借款人无法还款时,银行有权处置这些质押的股权,并优先从股权变现所得中收回自己的债权。
4. 留置权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面前具有一定的债权人权,债务人占有债权人的财产,直至债务人的债权得到满足。
举例:某公司将其设备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同时该设备被其他公司留置。如果该公司无法履行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其后受偿。
在质押和抵押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是否转移、标的物范围和权益性质。对于借贷双方来说,了解这些区别可以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并在风险发生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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